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知识
文章列表
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

 宋,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 中山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物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或许大家对这个概念不是很了解,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



  说起次债务人,可能大家对这个概念还不是太熟悉,或许大家听说过债务人,债权人,却没听说过还有次债务人,既然不熟悉,那就更别提其中包含的法律内容有什么了,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相关内容,针对相关问题,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二、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款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该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了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的同时,却丧失了原本既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基础上拓展到次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内,反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权利的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或增添、扩大了债权人的债权风险。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次债务人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如果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

  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一个人负有对多个人的债务的情况,那么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有些债务人借款时喜欢拆东墙补西墙,现在网络小贷也有这种情况。如果出现了一个人负有对多个人的债务的情况,多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强制执行还款的,那么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序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前提条件是具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已经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仍然在诉讼程序中,尚未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使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最终产生了生效判决书,也是在债权人之后,所以,债权人先受偿。




  二、不同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如何处理


  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问题:


  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中的债务,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相加不足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


  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第96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法院较多的,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


  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的;


  2、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3、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金,不能实现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


  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未取得执行依据,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的,应予允许。


  对该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由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优先权,原则上可予认定。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的相关内容。综上,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序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Tags: 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应按什么顺序


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