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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如何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行使抗辩权要受到哪些限制?

  宋,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 中山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案外人如何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但是如果有案外人提出,法院执行的财产不是债务人,而是案外人的,此时案外人该怎么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是否需要承担举证以下带您一起了解案外人如何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



  案外人在法院强制执行终结前可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是出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案件之外的人,与案件并无太大关联,但是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与案外人有关,案外人也因此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俗来说就是指案外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是对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一种阻碍手段,案外人可通过异议之诉,确认财产所有权,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降低个人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案外人排除法院强制执行须负举证。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案外人若想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自己是被执行财产的所有人,应承担举证。同时,案外人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外人如何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1、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搜集证据材料,完成举证;


  3、有必要情况下可提供担保。


  相关小提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期间,不停在强制执行,但是案外人提供担保,法院可裁定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则不停止执行。


  最后提醒:


  案外人排除法院强制执行须负举证。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哪些限制?

抗辩权是形成权,可以用来对抗请求权。抗辩权可以出现在单务合同中,也可以出现在双务合同中。那么,行使抗辩权会受到哪些限制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举个例子: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因此叫做永久性的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


  二、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三、行使条件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必须是双务合同。


  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


  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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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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