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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务抵销 债务人财产

  宋,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 中山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务抵销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购销合同不能消灭。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是破产程序的基础,破产程序一经启动,立即就涉及到何为债务人财产问题,相应地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追索、管理、评估、变价、分配等环节。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关系到债权人能回收多少债权,尽量减少损失。


  债务人财产的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债权人权限的边界。由此,许多欺诈性破产即因为债务人财产界定不清、保护不当而产生。破产程序一经启动,破产管理人就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其拥有特定的权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基于财产管理与经营,债务人财产会有所减少或增加,由此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基于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不同程序,债务人财产会有不同的功能,在这些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有不同的聚合离散。在有些国家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债权人有权接管破产财产;而在破产重整程序当中,债务人财产仍然保留在原债务人手中。因此,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来说,在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最重要的是应具有确定性、透明性与可预测性。


  ;债务人财产;是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的概念。在美国破产法里,其同义概念为estate,在德国破产法中称Masse。实际上,债务人财产应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债务人对不论何处的资产拥有的权益,不论是在法院地国还是在外国,也不论在程序启动时是否为债务人所占有,以及还包括一切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概念的使用表现出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也将破产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包括在内,能较好地概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程序下债务人财产的不同状况,其内涵更为全面。


  与;债务人财产;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破产财产;。在我国破产法学界,;破产财产;这一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被使用。广义上的破产财产,按照大陆法系的称谓也称为破产财团,和新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基本同义。狭义上的破产财产,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清算和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是在狭义上使用的破产财产概念。该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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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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