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文书
文章列表
担保合同的期限规定 质押担保注意事项

 宋,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 中山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担保合同的期限规定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质押担保注意事项

  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资料是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模板的内容,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权利义务则成为无本之木,会被判定无效,对担保当事人也失去法律效力。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Tags: 担保合同的期限规定,质押担保注意事项


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