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清偿举证
文章列表
40万是“该项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乙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清偿?
  40万是“该项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乙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清偿?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咨询:多数人享有债权的,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满足,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然而这并不妨碍其就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该项债权”?例:甲、乙对丙各享有10万到期债权,丙对丁有50万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甲通过代位权的行使而或得清偿。乙可否对余下的40万行使代位权?40万是“该项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乙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清偿?
  律师解答:可以
  所谓该项债权指的 是债权人为数人,这几个人因为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发生关系,只能由债权的一人请求.若债权人是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债权人各自享有代位权
  相关法律知识:
  1、对债权人而言,其代位权的行使不得超越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必须以能够保障债权清偿为限,并且原则是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权利,如抛弃、让与等,否则,该处分无效。
  2、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影响其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3、对第三人而言,由于债权人对其主张的是债务人的权利,所以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得用以对抗债权人。 


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