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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M章:税务(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令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12章第14a(5)条)

〔1996年6月28日〕

(本为1996年第29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信贷评级规定不适用 版本日期 14/11/2003

本条例第14a(4)条中“债务票据”的定义的(b)段所述的关于信贷评级的条文,不适用于附表所列的法定法团或由政府全资拥有或部分拥有的法团所发行的债务票据。

(1996年制定。1998年第7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3号第65条;2003年第34号第5条)

第2条 最低面额 版本日期 14/11/2003

就附表所列的法定法团或由政府全资拥有或部分拥有的法团所发行的债务票据而言,本条例第14a(4)条中“债务票据”的定义的(d)(i)段所述的最低面额为$50000或等值外币。

(1996年制定。1998年第7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12条;2000年第13号第65条;2003年第34号第6条)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2000

[第1及2条]

1.地铁有限公司,在政府实益拥有超过一半的地铁有限公司当其时已发行股本面值的期间。(2000年第13号第65条)

2.机场管理局。

3.九广铁路公司。

4.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1998年第73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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