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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企业转让后债务怎么办 国有资产债权转让管理办法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民法总则规定企业转让后债务怎么办

一、民法总则规定企业转让后债务怎么办

企业转让后债务一般应该由受让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同时也规定了转让方对于债务问题应该提前告知受让方。在公司转让时,如果受让方在公司转让的时候已经买断了原公司所有的资产和债务,那么所有的债务应该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如果受让方在公司转让时,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却发现转让方对于原公司的债务问题有所隐瞒或者债务数目不清,则所有的债务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议之后共同承担。

二、公司转让的流程

1、股东会讨论表决

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另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出资的意向。

2、资产评估

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1991年11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所似,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是国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购并使国有股发生转让,那么对这部分国有股《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价值的被动牲此较大,另外,欲受让出资的新股东若以上述无形资产投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对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3、签订转让协议

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或股东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般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4、工商登记注册

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至此,完成了股东转让出资的全部法定程序。

5、转让出资公告

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顿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出资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

在企业经济效益特别好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的转让出去,有些人就是因为自己已经没有能力再承担企业现有的债务才产生了转让企业的这种想法。只不过部分人可能在转让企业的时候就故意的隐瞒了企业的债务,而受让方也忽略了这一重大的漏洞,假如是这种状况,转让方和受让方要共同承担债务。

国有资产债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债权转让又叫做国有资产转让。由于国有资产的转让关系到国家、人们的利益,因此我国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是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的,叫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下面,请跟随一起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吧。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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