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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债权申报的范围是如何的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债权申报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债权申报表

按照《债权申报表》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

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等全部情况。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债权的发生及变更等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的范围是如何的

一、一般规定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二、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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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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