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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的手续有哪些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假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假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假债权转让的,是以欺诈手段实现债权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转让行为。

当事人虚假债权转让会造成哪些纠纷问题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有以下几个类型:

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而形成纠纷。

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假债权转让的,是以欺诈手段实现债权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转让行为。如果第三人请求撤销假债权转让行为的,需要承担举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债权转让的手续有哪些

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由韩国韩一公司与中国二个法人企业投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截止2012年7月末,我公司账面欠韩国韩一公司货款3862万人民币,账面韩一公司欠我公司货款1206万人民币,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与韩一公司签订的债权抵减债务的协议,直接用韩国韩一公司所欠我公司货款1206万元直接抵减我公司所欠韩国韩一公司货款呢如果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才可以抵减呢

律师回答:

1、韩一公司为合资企业的股东,韩一公司与合资企业间的交易关键是看公司章程是怎么样规定的;

2、债务是否能抵消,也是看章程是怎么规定,如果无相反规定,则可以抵消,法律并无禁止规定;

3、经董事会同意即可。

相关知识:

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让与人:债权人;

受让人: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债权转让的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债权转让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Tags: 假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的手续有哪些


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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