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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债权转让不生效的风险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哪些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如何避免债权转让不生效的风险

一、如何预防债权转让的风险

1、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债权转让的内容,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债权转让的条件,还有如何能有效地预防债权转让风险,让债权转让能顺利地进行。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哪些

对于不良债权的认定是通过运用一系列经济学上的指标来衡量确定的、经济学上的分析要素决定了不良债权的本质特征、因此、不良债权”一词表达的更主要的是一种经济学上而非法学上的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中、只有债权-物权”、债权-债务”等相对的概念范畴、而无不良债权-优良债权”的划分。不良债权的转让、在法律上最精确的定位也只是债权转让、而无更加特别细致的界定。因此、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仍要从债权转让的相关法理及规定来把握。

依各国立法通例、债权让与可因继承、遗嘱、遗赠、合同上地位的概括承受、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保证、保险等情形引起。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多的债权让与是采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方式来完成的。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为:

1、须存在有效债权。

2、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让与合同自通知债务人时始对债务人生效。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何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较易判断、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及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即可认定。至于何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未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理论界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使用借贷、租赁等。

2、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请求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3、不作为债权。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受让的不良债权其本质仍属于普通的民商事债权。在高扬合同自由及私权自治理念的现代民法中、依据法不禁止即权利的私法理念、法院不应擅自设定法外障碍来否定不良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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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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