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发律师,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生效条件
1.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2.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
3.应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
4.应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二、债权债务如何概括转移
1.意定概括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法定概括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1、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受让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3、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4、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5、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6、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
1、是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是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是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是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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