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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法定条件 债务担保人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法定条件

一、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怎样理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呢司法部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这就是说,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在公证证词中明确写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字,如果没有注明这样的字样,当事人就不能用这样的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申请了,人民法院也不能受理。

二、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错误的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在受理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并不能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还要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因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它不是某一个机关的工具或附属物,它在行使其职权时,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表达意思,它只能服从法律而不能服从任何其他机关。二是因为有些债权文书虽然经过公证,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也难以保证不出现错误。所以,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是只要当事人申请就必然予以执行,而是要经过审查程序。

三、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有执行证书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联合通知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程序上更加严密,更具操作性。从出具公证书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往往有一段时间距离,在这段期间,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了不出现差错,由公证机关再一次审查确认是很必要的

综上所述,债权文书要使其有效,必须进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且具强制执行命令的一种文书,才可以称之为公证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务担保人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债务担保人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如存款、房屋、汽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85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哪些人可以做担保人

其实,所谓的担保人并不是身边谁都可以的,一旦给人做保,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得按照约定还钱或者承担。实际中,想做担保人,担保人需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具体满足以下条件:

1、与借款的事没有关系。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换句话说,就是没有犯过罪,只有犯罪人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被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点就是需要防止最后债务人不肯还钱了,能够及时找到担保人。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这一点就很关键啦,债务人向债权人借了多少钱,就应该找个有相应能力的担保人作保。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换句话说,违约记录就是诚信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合同要签。

在确定担保人后,保证担保的范围有如下:

1、通常上,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就要对全部债务承担。

而且,在同意给人作保后,将会遇到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1、可能被控告。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2、可能被宣判破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超过自己的偿债能力,那么就有可能被宣判破产。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如存款、房屋、汽车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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