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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债务转让 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债权债务转让

  新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或债权与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但



  新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或债权与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但是,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注意合同法对转让的规定或法律限制,以确保转让有效。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单是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移是较少的,因此,按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有一点不能忽略的是,转让方转让权利义务,不光要考虑到对方的同意,与受让方之间也应有明确的约定。法律上,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是不能约束第三人的,除非第三人明确同意。因此,第三人应加入到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中来,或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有单独的协议,再去征求转让方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只有这样,法律手续才是完整的,无懈可击的。







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3月13日,读者刘先生致电本报说,这让他很闹心,也觉得很冤,所以想问一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笔钱该由谁来还


  据介绍,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8年7月,赵磊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开了一个公司。当年9月,赵磊向周先生借了3万元钱,约定借款18个月,季度付息。可是,由于缺少经验,赵磊经营有些吃力,因此第二年,他决定将公司兑出。2009年10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刘先生打算接下这个公司,并与赵磊签了;公司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赵磊以6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剩余房租、所有装修及当前货物转让给刘先生,转让过户前,该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磊承担,刘先生不承担转让前公司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同时,在2009年12月份,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刘先生做了两次变更,一是变更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二是变更了投资人,将原投资人赵磊变更为现投资人刘先生。然而,让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最近这位周先生却将他与公司及赵磊共同告上法庭,理由是当初借给赵磊的3万元未还,他要求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纠纷中,由谁来承担这笔;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成了意见分歧的焦点,并出现了三种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应由原投资人赵磊独立承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磊的个人债务,公司的新法人刘先生付了6万元取得该公司,他没有义务偿还原公司的债务。并且刘先生与赵磊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磊独自承担;第二种意见是,应由该公司承担,公司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该公司及投资人刘先生再向原法人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公司承担给付,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原法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律师分析


  内蒙古信大律师网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振宇做了分析。他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次,本案中刘先生与赵磊在协议转让该公司时,并没有将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工商注册号注销,办理新的工商执照及注册号,而是延续使用原有的工商注册号,并到工商部门先后办理了两次工商执照变更手续,也就是分别变更了公司名称及投资人。企业名称的变更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而是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对外享有权利承担债务。至于投资人改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也就是说,本案中因公司转让致使投资人发生变化及企业名称变更,仍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围之内,因此该公司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则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若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由现投资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而同意判原投资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既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维护了交易安全,确保无恶意逃债,从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Tags: 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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