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文章列表
发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何俊发律师,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发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借钱这种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在借钱之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相应债务,就会引发债务纠纷。欠债不还这种事情是让人非常恼火的,然而这群人也可以将其权利进行转让。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发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


  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协商处理


  到法院起诉;


  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协商处理否则就只能到法院起诉处理;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二、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


  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如何处理在工作生活的过程当中,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了纠纷我们只有在双方冷静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处理,我们应该正视问题不逃避,承担自己应负的,才能做一个富有心的人。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其特别之处在于票据权利人应进行票据提示,即实际地将票据向票据债务人出示,以此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票据提示的处所通常为票据上载明的票据权利行使处所,票据上未指明处所的,则应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


  2.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做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做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应记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票据种类、主要记载事项;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时间;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在持票人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并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银行代理承兑或代理付款时,应由相应的代理付款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与拒绝证书具有同一法律效力;此外,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有关的司法文书和处罚决定,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时的有关司法文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都具有拒绝证书的效力。


  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和地点。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关于营业时间,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以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一日。持票人应根据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当事人具体的营业时间,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





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Tags: 发生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如何处理,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何俊发——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18676123002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76123002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