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发律师,中山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一、债权转移的保证承担有哪些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
2、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A.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的;
B.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
二、债务转移的保证承担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的范围:
A.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B.未转让的债务;
C.未经其同意转移前的债务。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
2、债务法定转移:
A.保证人不免除保证:
①债务发生法定转移,从属性债务随同主债务一并转移;
②没有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当成承担保证。
B.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未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债务人清偿能力实质下降导致不能清偿,保证人应有权要求减少相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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